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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 2001-04-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29号

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军区装备部、沈阳军区空军装备部制定的《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2日
  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 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决策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全省军队保障性企业接收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先清理、后移交”的工作原则。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前,军队主办单位要对企业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把企业资产、负债及人员等方面的情况调查清楚,制定分类移交和处理的方案,做好企业移交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移交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原则。军队确定的移交企业,应当具备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
  坚持平稳过渡和生存发展的原则。确定军队保障性企业的移交方式和有关政策,要兼顾军队后勤保障任务的衔接和企业移交后的生存发展,有利于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平稳过渡。
  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军地双方要对移交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分析,特别是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要形成一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实施。
  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个别军队保障性企业在移交过程中将实施破产,军队移交企业的主办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移交处理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处理工作采取四种方式进行:
  第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标准的企业交由中央管理。
  第二,属于行业相同、专业相近的企业以及与已移交的经营性企业曾经有过隶属关系的企业并入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
  第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企业实行属地移交。
  第四,少数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确实难以继续生存下去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破产。
  四、属地移交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
  1.属地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移交企业资产划转指标,已经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1999年度财务决算为依据。移交企业房地产也一并无偿划转。
  2,移交企业与军队、银行等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3.欠税的移交企业要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缴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申请予以豁免。
  4.企业移交后,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5.原承担军品生产和维修任务的企业移交后,军队在3至5年内应继续安排其承担军品生产和维修任务。
  6. 移交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凡属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原则上随同企业一并移交。
  7.移交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移交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移交企业负责解决。移交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原主办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申请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8.企业在移交过程中其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9.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属于移交前发现的,由原军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移交后发现的,由接收单位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
  1.军队移交企业上办单位商企业所在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移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破产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破产企业基本情况、财产变现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财政资金兜底证明、敏感债务落实、确保稳定措施等。
  2. 企业破产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债权银行同意。
  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按照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间[1999] 33号)和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和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涉及核销银行呆坏帐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国交接办[1999]40号)规定执行。
  4.切实做好破产成本测算和资金兜底工作。各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配合军队主办单位做好企业破产成本测算工作,对资金缺口部分,企业主办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做好资金垫付和兜底工作。
  5.做好企业金融机构贷款核实、确认工作。企业主办单位要组织企业对所涉及金融机构的债权,逐项核实、确认。对其中涉及8个国有银行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本息余额,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核销。
省经贸委
  省国税局
  省计委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省人事厅
  沈阳军区装备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沈阳军区空军装备部
                                                                                                                                     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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