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62号
沈阳市中医药学会中医门诊部:
你门诊部研制的“洋参消渴胶囊”等10种药品,依据《沈阳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沈价发[1999]94号),经审核成本,洋参消渴胶囊等药品按附表列价格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附:沈阳市中医药学会中医门诊部自制药品价格表
附表:
沈阳市中医药学会中医门诊部自制药品价格表
审定时间:2001年4月2日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