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进行全国范围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根据今年全国私营企业税收专业会议讨论意见,对一九九一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依照税收法规做到应收尽书,而且关系到能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参加汇算工作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对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和掌握私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抓紧抓好,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坚持以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
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凡个别地区有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的,都要立即纠正;对按规定减免的税款,要检查其使用情况,监督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为了减少坚持以法治税的阻力,汇算中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偷漏税,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三、严格财会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在进行汇算中,必须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列支项目和列支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其核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针对今年是首次对全国范围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实际情况,在检查财会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时特别要强调以下几方面:
(一)检查各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了财会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帐簿;
(二)凡未按规定建帐的,在汇算中要坚持依有关资料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并在给予必要的处罚后限期建帐;
(三)所有建帐企业都必须实行查帐征收。
四、突出重点,抓好汇算复查
凡办理了私营企业税务登记证并纳入税收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均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中,各地要将盈利大户、亏损大户、营业额大户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私营企业列出重点,排出顺序,组织力量,下功夫查深查透,以推动整个面上汇算清缴工作。在整个汇算清缴工作基本完成后,要立即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汇算复查工作,以检查汇算清缴的质量;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补课,复查面要求不低于汇算总户数的30%-40%。
五、几个政策及财务问题
(一)关于查出私营企业偷、漏税款的处理问题
1、在汇算检查中,发现汇算当年的偷、漏税,调整当年帐务,统一汇算清缴。对有意偷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在汇算检查中,查出以前年度的课税所得额应单独处理,补交各税、费、“两金”,并进行税后分配,不并入发生年度和检查当年的损益,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关财务处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的列支原则上按工商注册登记的人数计算。对实际从业人数低于工商注册人数的,以税务机关审核的实际人数计算;对实际从业人数超过工商注册登记人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列支。
(三)关于上交《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缴纳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工商行政管理费用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在所得税(包括“两金”)后,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前的税后利润中列支。
(四)关于工伤事故的费用列支问题
对私营企业职工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实列支。其超过福利费规定比例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营业外支出”核销。
(五)关于私营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改造、改良支出的处理问题
1、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必须按现行规定列支,不得预提;但对数额特大的,可适当放宽摊销期限,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2、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对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改造、改良、装修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按“待摊费用”处理。已按“待摊费用”处理尚未摊销的余额,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六)关于私营企业变更注册资金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将生产发展基金作为增加企业或投资者个人注册资金的,应按规定依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关于私营企业在抗洪救灾中捐赠款、物的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私营企业的捐赠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但鉴于今年部分地区洪涝灾害损失严重的殊情况,对私营企业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款、物,并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合法凭证的,准予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此规定只适用对今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