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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城市地下水使用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水井管理,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地下水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连开发区八号路以西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管理办法进行收费管理。


    第三条    地下水属于国家资源,大连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是开发区城市地下水井的主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城市水井水质监测、取水量的审批、有使用价值水井维护、地下水使用费征收、违章查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城市水井按《关于加强开发区城市地下水计量设施管理的通知》(大开管发[1997]19号文件)实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


    第五条    从事城市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地下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允许取水量指标,严禁超量开采。对超指标取水的将采取限制取水和加价收费措施。对使用地下水利用率较低的,将采取限期整改和压缩取水指标的办法予以限制。


    第六条    经过批准并具备条件出售地下水或利用地下水进行其它经营的单位,其出售地下水的价格,统一由城市水井管理部门根据取水成本提出价格意见,报物价部门批准。


    第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取用地下水不装表计量的,不按规定交纳地下水使用费的,将取消其取水资格,强行封井。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地下水出售或进行其它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未经批准,随意在闲置的水井安装动力设备取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追收全部水费。
  (四)不按规定,随意提高售水价格的,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反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五)不执行城市地下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取水指标,超量取水出售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采取封井措施。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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