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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21 生效日期: 1996-05-21
发布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农综字[1996]54号

中央农口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职责,配合协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综字[1995]7号文),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单位应首先逐级向县、地、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递交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申报。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择优选项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充分论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将优选项目统一汇总,联合上报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项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实行自上而下逐级择优立项的管理程序。每年年初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下达有关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中央农口有关部门据此对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初选方案,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批准立项,并对有关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下达具体投资控制指标和要求地方财政进行资金配套的通知;中央农口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通知;对各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指标和计划编制要求。

  三、计划编制、各县、地、省级农口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发的计划报表格式和要求,及时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至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并同时抄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四、计划审批。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将各省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后,正式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上报计划时要附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发的计划报表及说明一式15份、有关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关于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保证有偿资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承诺意见。

  五、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在接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总项目计划的批复后,要及时对有关省的子项目计划和设计任务书进行批复,以使项目能尽早实施。

  六、其它事宜请参照国农综字[199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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