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2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21号令增订公布第51-1、65-1条条文
第51-1条视觉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陪同或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于执行训练时带同导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它公共设施。
前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它公共设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及合格导盲犬收取额外费用,且不得拒绝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它出入条件。
有关合格导盲犬及导盲幼犬之资格认定、使用管理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65-1条违反第五十一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者,得予以劝导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