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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 2001-03-06
发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资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现将规定的第一部分公布如下: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
  1.除国家限制的特许行业外,项目立项由审批管理改为登记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产品内销、进口设备付汇、加工贸易及特定商品登记许可证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3.非财政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取消计划投资通知单,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4.对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取消“确定取费类别”、“开工报告审批”两个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备案制。

  二、改进企业注册登记办法
  5.企业注册登记受理和材料审查实行专人负责制,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的勘验实行谁管辖谁勘验。充分利用区域网,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管理。
  6.2001年度起,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大型企业给予免检。
  7.对租赁生产厂房、场地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可先提交临时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待生产厂房落实后再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无需提交资质证书,即可办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经营、专营、限制经营的项目外,经营范围一律按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核准。

  三、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8.从2001年起取消振兴路收费。
  9.取消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性收费。2001年内逐步取消非经营性事业收费。
  10.凡经批准的,由管委会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向企业收取会议费。

  四、调整人才引进和劳动用工政策
  11.调整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1)采用人才证书制。对企业急需、符合入区条件但暂无法办理户口的人员可以先办理其他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发给《人才证书》,凭此证书享受开发区正式居民的各项待遇;
  (2)筹建大连开发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留学生服务站,建立引进智力资源的信息网络和配套服务体系。
  (3)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于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学习、研发及奖励为开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4)开通人才热线电话、人才服务电子信箱、人才服务邮政信箱,在管委会网站、开发区报开设人才服务栏目,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开发区人才资源储备库。
  12.调整招(用)工管理规定。对企业招用大连市辖区农民工由审批制改为申报制,随到随办,其劳动力资源地由企业自定,也可委托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取消企业不得跨年度使用外来工的限制。除企业委托或与劳动服务公司联合招工(聘)外,企业招用人员时,由企业自行审核报名环节的证件。
  13.调整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变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1)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即可使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其鉴证采取自愿原则,可以鉴证也可以不鉴证。
  14.改工资计划审批制为备案制,非国有集体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方案。

 

  五、强化服务,依法治税
  15.由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原因,致使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只追缴税款,不课征滞纳金,不罚款。
  16.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使用、提供相关资料的,先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纳税人因失误造成的少缴、未缴税款的,如有依据证明,只补税,不罚款。
  17.免费提供网上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可选择网上传递涉税文书,税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

  六、引入竞争机制,解决行业垄断
  18.对自来水、供热、供气二、三次管网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在严格材料质量标准的同时,不指定材料供应商。
  19.消防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企业可自主选择达到消防部门规定标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20.电气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的确定,在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电力部门允许进网的设备厂家中进行招标。
  21.开设企业电费专门帐户,企业的电费由银行统一划拨,取消月初一次性预收电费办法。
  22.在控制开发区用水总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随时申请增加用水指标,试用3至6个月内再核定其用水指标。
  23.电信部门对开发区较大的企业和重要用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确保通讯的全天候畅通,保证实现通讯光缆到用户的办公楼。

  七、强化通关服务,畅通物流
  24.实行海关作业退税单说明制度。凡海关各业务窗口在受理企业报关及单证审核工作中,不予受理或退单的,必须向申报人员说明退单理由。任何关员不得无故拒单或压单。
  25.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验收可实行提前预约,货物随到随验。
  26.成立“开发区海关业务咨询服务小组”,受理企业的业务咨询服务和企业的投诉。
  27.全面推进通关作业改革,把“监管要素”编成计算机语言,由计算机自动判断和识别企业的多种申报行为的“行”还是“不行”。
  28.成立“绿窗”联合服务小组。管委会、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海关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组成一个具有决策能力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为:一是到企业现场办公,解决疑难问题;二是定期向管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现状进行综合性的信息反馈;三是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29.检验检疫工作全面推行“六个一”工作模式,即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疫检验、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

  八、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30.向企业印发《保护企业监督卡》,今后凡是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受监督卡的保护。企业如对有关部门的公务执行持有异议,可随时填写《保护企业监督卡》,并及时向监察审计局反馈。对于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监察审计局及时向有关部门下达“投资环境建设警戒书”和“建议书”。凡收到“警戒书”、“建议书”,却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查处。
  31.建立企业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部门或个人,属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的问题,给予黄牌警告;属于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属于对投资环境建设工作失察,并给招商引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2.聘请投资环境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对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社会服务系统等部门进行监督。

  九、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33.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新批生产性企业的筹建工作进行协调、服务,加快项目开工投产速度;对已投产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34.对于企业投诉,自接到投诉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企业投诉的特急重大事件,接到投诉后,督办人员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35.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在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在开发区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享受同等待遇。
  36.设立管委会主任热线电话:7611285;设立企业投诉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综合处),投诉电话:7614443、7611324。

  十、有关事项
  3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38.本规定由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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