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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4]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市分行:
  经查,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上海、深圳两地部分外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代其总部和其他海外分支机构管理在我国境内的B股业务,代行B股的交易与清算;或通过与其他企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开展营业性活动;有些代表处负责人还以总经理、经理等名义对外联络业务。
  为制止这些外资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地分行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管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工作。

  二、近期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证券公司代表机构违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情况。检查结果请于12月底前报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三、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性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此类业务,对违规滥用代表机构名称的要限期更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 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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