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资事发[19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营农垦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联合发出的国资工字(1990)第52号《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发出的(91)财农字第4号《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商同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制定国营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中央直属垦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农业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文件要求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三、农业部系统的其它国营农业企业,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