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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4 生效日期: 1994-11-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山西辽宁海南广东甘肃江苏浙江吉林四川陕西省分行,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广州、重庆、深圳市分行:
  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规定:分行越权批设的凡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和1993年7月7日以后批设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财务公司原则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各分行越权批设的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山西太原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安徽汽车贸易财务公司、鞍山三冶集团财务公司、广州越银财务公司、沈阳金杯汽车财务公司、大连船舶工业财务公司

  二、撤销下列1993年7月7日以后设立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广东办事处、华能财务公司深圳办事处、长城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

  三、撤销下列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石化财务公司重庆代办处、有色财务公司甘肃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天津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浙江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辽宁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吉林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佛山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四川公司、重汽财务公司陕西营业处。

  四、撤销下列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石油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商业企业集团融资部、汕头对外商业集团融资部、南方工贸总公司融资部。

  五、保留下列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广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有色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重汽财务公司重庆营业处。

  六、凡此次清理中决定撤销的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各自主管部门或总公司负责清理,各分行须抓紧收回原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凡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一律取消法人地位,统一称为办事处,由总行重新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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