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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5 生效日期: 1996-04-1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等活动,保持高校和社会的稳定,现对有关问题重申并规定如下:
  一、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就业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加强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我委关于199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动员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指导高等学校做好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为加强对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管理,今后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及主要涉及到高校毕业生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由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及高等学校举办,在地、市(含地市以下单位)范围举办的,须报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省、部级范围举办的,须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举办的,须报国家教委审批。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另批。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按国家教委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毕业生“供需见面”等活动的职责,对举办单位的资格要严格审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派人参加并指导。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授权,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插手大学生的分配就业工作,以免引起这方面的混乱,甚至影响稳定的大局。

  三、抓紧毕业生就业计划的落实工作。各地方和有关部委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各高等学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助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应一次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落实具体用人单位的,可由高校商毕业生来源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协助落实。

  四、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各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负责地按照国家教委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进行派遣。所有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毕业(含自费生和电大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都必须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报到证》)派遣,公安部门依据《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凭《毕业生报到证》和我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接收毕业生,其它证明无效。不得以任何名义的介绍信代替《毕业生报到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公安部门均不负责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五、经国家教委审批、下达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严格执行。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改派的,应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地方和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安排毕业生上岗,并结合他们所学专业,认真、负责、合理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成长。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并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和其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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