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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 1996-04-0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5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 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国办发(1995)12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中关于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管”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在制定《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批准新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4.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5.债券的发行结果经交易所确认。
  (二)对企业债券上市公告的要求:
  1.企业债券获准上市交易后,债券发行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2.《上市公告书》中须包括债券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终止日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9个月。
  3.《上市公告书》中须包括担保人的财务资料。
  (三)债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的标准格式。
  (四)对担保人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等资信能力的具体要求。
  (五)对企业债券持有人分散程度的具体要求。
  (六)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要求,及对债券评信机构跟踪企业债券信用状况以及持续披露的要求。
  (七)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对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担保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企业资产变动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重大诉讼等)。
  (八)有关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及登记清算等费用的规定。
  (九)上市企业债券停牌及摘牌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按目前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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