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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局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保护二字第09360005641号
   一、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之加强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本要点补助之对象为符合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及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规定申请补助之事业单位、职业训练机构及相关团体。

  三、经费来源:

  补助总经费在年度预算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四、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之案件,除申请单位之设备及装修费用不予补助外,各类之补助标准如下:

  (一)专题研究类:依照「专题研究计画经费补助标准表」补助(如附表一)。

  (二)教育训练及宣导类:依照「教育训练及宣导计画经费补助标准表」补助(如附表二)。

  (三)职灾劳工职业重建类:依照「职业训练经费补助标准表」(如附表三)、「职业辅导评量经费补助标准表」(如附表四)、「就业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表」(如附表五)及「职务再设计经费补助标准表」(如附表六)补助。

  (四)其它类及非属前述经费补助标准表所列项目:应并计画逐项叙明具体理由,经本局同意后补助。

  五、申请期限: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或七月底前将申请书件送达本局;邮寄者,以原寄邮局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方式:

  (一)申请补助单位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十条各款提出之申请,每年各以一个计画,且每一计画主持人一次以申请一个计画为限。

  (二)计画中有子计画者,应个别提出申请,群体计画不予受理。

  (三)具有延续性之申请案,应于首年提出总计画目标、分年工作计画目标、各年度执行期间、工作项目及经费概算,并分年申请。

  (四)申请单位应依照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第九条或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实施计画书(格式及应包含之项目如附表七),连同下列书件各五份向本局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相关证照影本。

  3.主持人或专业人员资历证照影本。

  4.计画内容编有国外差旅费者,应详细说明考察人数、期间、地点、对象、目的及与研究计画之关联性。

  七、审查:

  (一)书面审查:本局应先就申请资料作书面审查,计画内容、申请单位条件、计画主持人资历或专业人员资历不符规定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齐全者,应于接获本局通知补正函之日起七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者专家初审:

  1.本局应将申请案之基本资料填入「劳工保险局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审查表」(如附表八)及「劳工保险局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审查表」(如附表九),并依案件之性质与需要送请二位学者专家初审。

  2.学者专家应于接获局送审案件之日起二周内,作成书面审查意见送回本局。

  3.学者专家对于审查案件之内容或因审查而知悉之事项,应保守秘密,并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三)中央主管机关审查。

  (四)劳工保险局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补助审查委员会审核:

  1.由本局汇整初审意见,提请委员会审核。

  2.申请补助案应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补助。

  3.审查委员会审核案件需表决时,采无记名投票方式。

  4.委员会审核补助案时,应考量计画预期效益并在本局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内决定各案补助金额。

  5.为符合利益回避原则,审查委员应回避所参与之实施计画之审查工作。

  6.审查委员对于审查案件之内容或因审查知悉之事项,应保守秘密,并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五)本局完成审核作业后,应提请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审议。

  八、计画签约及变更或展延: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接获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个月内办妥签约手续。若无法办理签约时,应叙明事由申请展延,但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前项情形,若无正当理由未依时签约,视同放弃,本局得撤销该计画之补助。

  (二)受补助单位应依照契约书、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或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及本要点相关规定执行计画,并自签约日之当月起一年内完成实施计画,逾期不予补助。计画内容如有变更或需展延时,应于契约届满前一个月,报经本局同意;展延以一次为限,展延期限最长为一年;因展延额外增加之费用,本局不予补助。计画执行完竣剩余之补助款,应实时解缴本局。

  九、拨款方式:

  实施计画之补助经费分三期拨付,其拨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拨付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三十:受补助单位与本局办妥签约后,检送补助经费总额百分之三十之领据(样张如附表十)请款。

  (二)第二期拨付补助经费之百分之四十:受补助单位于实施计画达预定进度百分之五十时,检送期中报告一式一份、领据及第一期支出原始凭证请款,经本局审查后拨付。

  (三)第三期拨付补助经费之剩余款:受补助单位于实施计画完成后,应于三十日内提交期末报告一式六份,并检同支出原始凭证请款,经本局审查后核实拨付。

  十、经费核销:

  (一)受补助单位对本计画款项之支付,应依行政院主计处订颁之「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规定办理,并取得合法之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二)受补助单位申请拨付第二、三期经费时,应将计画实施期间支出经费所取得之原始凭证,逐一粘贴支出凭证粘存单依序核章,并依照计画补助项目之顺序编号、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送局。

  十一、本要点所规定应检附之报告,其内容依下列规定:

  (一)期中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要项:

  1.计画执行进度,并以百分比表达。

  2.补助经费运用概况。

  3.各项预定目标之执行情形及目前进度。

  4.初步效益分析。

  (二)各类之期末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要项:(封面格式如附表十一)

  1.专题研究类及其它类:(需缴交光盘乙份,以利公开展示。)(1)报告摘要。

  (2)计画之缘由与目的。

  (3)研究之方法。

  (4)研究资料之来源与分析。

  (5)研究结果之分析。

  (6)各项预定目标之达成程度。

  (7)结论及建议。

  (8)经费运用情形报告。

  (9)效益评估。

  2.教育训练及宣导类:

  (1)报告摘要。

  (2)计画之缘由与目的。

  (3)办理之方法。

  (4)办理情形(包含各场次之办理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师资、讲义、活动照片、学员满意度调查表及量化数据)。

  (5)结论及建议。

  (6)经费运用情形报告。

  (7)效益评估。

  3.职灾劳工职业重建类:

  (1)报告摘要。

  (2)计画之缘由与目的。

  (3)办理之方法。

  (4)办理结果及绩效分析(含个案报告或工作报告)。

  (5)各项预定目标之达成程度。

  (6)结论及建议。

  (7)经费运用情形报告。

  (8)效益评估。

  (三)实施计画内核有国外差旅费者,应于检送期末报告时,一并检附中文之出国心得报告一式六份。

  十二、受补助单位未依规定办理经费核销或缴交期中、期末及出国心得报告者,本局不再核给该计画之补助。

  十三、受补助单位执行计画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中央主管机关、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及本局派员实地访查时,受补助单位应就计画实施概况、经费运用情形及计画实施效益提出报告。

  十五、本局应随时注意受补助单位计画之实施进度,如受补助单位未依进度确实执行时,应依规定追缴补助款,并列为五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十六、受补助单位因执行实施计画所获得之研发成果,除经认定归属本局所有者外,归属受补助单位所有,惟对于研发成果的管理、运用及权益分配等所有实质及程序之相关事宜,悉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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