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台财字第093002679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0930026798号令修正发布第3、5条条文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由左列人员组成之,并以行政院政务委员为主任委员:
一、行政院政务委员。
二、财政部部长。
三、经济部部长。
四、交通部部长。
五、中央银行总裁。
六、行政院秘书长。
七、行政院主计处主计长。
八、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九、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一、行政院卫生署署长。
第5条 主任委员综理本会会务,并为会议之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