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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文中附件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及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计经贸(1995)692号文中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国家计委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税号)目录
  上述所有序号的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管理机关按(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
  文中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1996年4月1日

  附:国家计委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税号)目录
  备注:上述序号1、2的粮食和植物油在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前,以及序号3、6、7的酒、彩色感光材料、农药,按(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规定的发证机关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其他序号的商品,海关凭《特定商品进3口登记证明》验放。
199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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