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文中附件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及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计经贸(1995)692号文中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国家计委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税号)目录
上述所有序号的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管理机关按(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
文中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1996年4月1日
附:国家计委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税号)目录
备注:上述序号1、2的粮食和植物油在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前,以及序号3、6、7的酒、彩色感光材料、农药,按(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规定的发证机关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其他序号的商品,海关凭《特定商品进3口登记证明》验放。
199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