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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卡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第123号

拉萨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拉公发(2000)293号)文悉。鉴于你市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卡试行一年以来,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现根据国家公安部1999年12月9日《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45号令)的有关条款规定,向全市社会车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扣分卡,经研究,同意调整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卡的工本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交通违章扣分卡每卡调整为15元(含制作费、表格费、工本费)。丢失补办者加倍收取。

  二、对农牧民群众持有驾驶证者按上述收费标准50%收取。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批复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复自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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