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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第104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高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藏公治安(2000)12号)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区的暂住人口逐年增多,过去手工填制的暂住证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经研究,同意在拉萨市区、日喀则地区两地推行二维条码卡暂住证。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二维条码卡技术含量高,成本高,经核算,二维条码卡暂住证使用期为一年,其收费标准为每证60元。
  二、对未实行二维条码卡暂住证的地区,继续使用原来手工填制暂住证,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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