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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6]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调动执收执罚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积极性,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更好地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根据《海南省政府性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琼财综[2003]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依法征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给予奖励;未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不给予奖励。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上年收入数(一次性收入可剔除)。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奖励。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为执收单位行使行政职责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执法单位对单位和个人因违规应收缴的罚款和罚没物品折款。不含追缴的税款和第六条规定的事业性专项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按以下奖励办法计算奖励经费:
  (一)中央、省直驻市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60%计提。
  (二)本市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50%计提。
  (三)其他部门(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总额的30%计提。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工本费、考试性收费等成本性收费收入,公安缉毒罚没收入等有支出政策依据的非税收入项目,按其超收部分全额核拨给执收部门(单位)。
  第六条 事业性专项资金收费的奖励。
  执法部门查处追缴的事业性专项资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市政配套费、海域使用金、国有资源使用费、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办法规定的征收业务费(手续费)的2倍提取工作经费奖励执法部门,征收单位不再提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如因单位阶段性工作需要,需调整奖励标准的,按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八条 在计算奖励金额时,部门(单位)的乱收费收入予以剔除(剔除额按乱收费收入的2倍计算)。
  第九条 奖励资金采用次年安排的办法,即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下年预算,在下年度预算执行中兑现。
  第十条 执收执法部门(单位)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经费,需要预拨超收奖励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当申请超收奖励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执收部门(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拨部分超收奖励经费,但预拨奖励款不能超出总奖励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以及弥补单位办案、业务费用等,用于发放奖励和职工福利等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且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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