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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1999]61号)及《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强调了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负全责。
  近年来,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形势下,全国陆续兴建或将要兴建一大批基础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供气、城市防洪等。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越权审批或不按国家计委批准的一览子项目整体审批,而将一个建设项目分解为若干子项目分别审批的现象,造成一些项目被国家计委退回或重办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损害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又延误了审批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为此,请你局对已受理和审批的属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审批、其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并务必于6月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我司,并协助督促有关项日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好补批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各负其责,杜绝再次发生越权审批现象。
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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