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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和国际城旧车旧货市场收取摊位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第81号
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旧车旧货市场进行收费的请示》(中和发[2000]11号)文悉。为了规范拉萨市旧车旧货市场,你公司经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旧车旧货市场,经研究,同意旧车旧货市场适当收取摊位费、车辆停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旧车市场各类车辆停车费:汽车停车费每天每辆10元;摩托车停车费每天每辆5元(含二轮、三轮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停车费每天每辆3元。
  2、旧货市场摊位费:按业主实际摊位占用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除上述收费项目之外,不能再向户主收取其他费用。
  三、你公司上述收费项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此复从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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