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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八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0 生效日期: 1991-07-20
发布部门: 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15日召开了残疾人工作的专题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33个部委、团体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检查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三年来的执行情况,研究部署了“八五”期间残疾人工作的总体安排。会议听取并一致同意国家教委关于残疾人教育事业进展情况和“八五”期间主要任务的报告。根据会议决定,现将此件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和《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实施三年来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情况,制定出本地区“八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工作的计划,特别是关于盲、聋、弱智儿童初等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并于今年11月底前报国家教委,抄送民政部、中国残联。
  关于残疾人教育事业进展情况和“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进展情况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提出的“尽快扭转残疾人教育落后局面”的要求,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制定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一系列方针、政策,设立了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为推动全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对6个省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了检查;培训了全国特殊教育专职干部;召开了两次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现场会。各地也相继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地发展规划,配备特殊教育管理干部,落实特殊教育经费。
  经过各地方、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从1988年至1990年底的两年多时间,残疾人教育发展较快、成绩显著:
  1.基础教育
  至据截止到1990年12月底的统计,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由577所发展到820所,增长42%;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由599个发展到2651个,增长342%;通过特殊教育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学生达10.5万人(其中在普通班随班就读的学生18,813人),增长81%。民政部门在儿童福利院办特殊教育班千余个,学生近万人。此外,大量肢残、轻度弱智、低视力和重听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
  至开展了盲童、弱智儿童早期教育试点工作;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取得较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班从109个发展到927个。
  2.职业技术教育
  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23个,已培训2515人;3329名残疾青年进入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部分特殊教育学校开办职业班或职业学校。
  3.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院校招收1465名残疾学生;长春大学创办了特殊教育部,滨州医学院开设了残疾人医学系,共招收盲、聋、肢残学生478名;4770多残疾青年通过高等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文凭,其中10%获得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颁发的自学成才奖。
  4.师资培训
  中等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机构由3所发展到21所。普遍开展了特殊教育在职教师的长、短期培训。部分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增设了特殊教育课程。3所师范大学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
  5.科研、教材、教具
  中央教科所设立特殊教育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成立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一些地方教科所、高校开展了特殊教育研究工作。
  组织编写出版了弱智儿童学校各科教育大纲,并开始编写教材。
  组织制定了盲文数学、物理、化学符号及民族器乐符号。编辑出版了《中国手语》。生产了质量较好的盲文写字板等教学用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残疾人教育,特别是盲、聋、弱智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严重滞后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相当一些地区未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轨道
  我国初等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7.8%,76%的县宣布普及初等教育,而相当多的残疾少年儿童仍入学无门,需要通过特殊教育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的盲、聋、弱智儿童的入学率更低。
  统计表明,这两年虽然全国特殊教育发展速度比较快,但进展不平衡。一些省发展速度比较慢,少数省几乎没有发展,全国新增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和在校学生的大部分集中在七八个省。从联合检查组检查情况看,有的经济比较困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速度比较快;而一些经济发达、宣布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特殊教育工作开展得却不好。关键在于是否重视,是否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问题的实质是,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工作中,包不包括残疾少年儿童。
  2.职业技术教育是薄弱环节
  由于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受普通学校现实条件的限制,国家现行体检标准规定,普通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只招收轻度肢体残疾学生,不招收盲、聋和肢残程度稍重的学生。目前残联系统陆续建立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大多属于短期培训性质。盲、聋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很少有机会继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随着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推广和福利企业的发展,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的现状,不能适应这一需要。

  三、“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八五”期间的残疾人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继续落实1988年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将残疾人教育切实纳入“八五”教育发展计划,缩小残疾人教育与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是:
  1.义务教育
  “八五”期间,国家要在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是其中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
  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必须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针对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种方式,分别明确阶段性目标,并采取切实措施使之实现。
  (1)任务目标
  至“八五”期间,各地应力争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与本地区其他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水平相同步。
  至“八五”期间,依据地区发展水平,力争使通过特殊教育方式接受教育的盲、聋、弱智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城市、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地区为60%左右,经济中等发展地区为30%左右,经济困难地区有较大提高。
  (2)主要措施
  各地要切实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轨道,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至各地统计义务教育对象时,必须包括残疾少年儿童,并将盲、聋、弱智儿童专项列出。
  至各地制定的“八五”普及义务教育计划,必须包括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内容,并明确规定盲、聋、弱智少年儿童特殊教育的任务目标。
  至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列入工作议程,纳入目标管理,充实工作力量,并在每年的教育工作会议上予以总结和部署。
  至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和检查工作。
  至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建立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作为骨干,并大量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积极推动盲、聋、弱智少年儿童随普通班就读。
  至在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时,也要检查、验收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情况和盲、聋、弱智儿童特殊教育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的经常性内容。
  2.职业技术教育
  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必须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至大、中城市中基础和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开设职业班或职业中学。
  至1992年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一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已建的23个中心,要根据本地就业需要,合理安排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注重效果,提高水平;没有建立的省,要完成建设任务。
  至“八五”期间,从已建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中,按照合理布局和择优的原则,选择10所加以充实提高,使其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标准。
  3.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至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必须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至选择一两个省试办盲人、聋人普通高中。
  至计划在长春大学特殊教育部的基础上,以地方为主,由吉林省与中国残联联合办学,对其加以充实提高,办成学制3年,在校学生总规模300人,“八五”期间控制在200人,设立针灸推拿、音乐、美术、财会、企业管理等专业的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4.成人教育和早期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技术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逐步试点和推广残疾儿童早期教育。
  5.师资
  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八五”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创造条件,适当增加高师特殊教育专业的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对师资的需求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构。对已有的师资培养、培训机构要充实、提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6.经费
  残疾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历史欠帐较多,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广开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各地应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长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并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为扶持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团体共同设立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在“八五”期间照常下达;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残疾人教育事业还要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7.行政法规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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