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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4-0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农村税费改革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经过几年的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恢复性增长,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但从试点情况看,在一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入,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改革地区有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问题又有所抬头,农民负担出现反弹,有的还相当突出,已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成效,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将会阻碍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行。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全面顺利推进,保证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更加严格的责任,认认真真、扎扎实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负担2003年,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入学前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四、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规定,“十五”期间,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目前,要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进行专项整治。
  (一)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加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确保同价政策执行到位;尚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水平。
  (二)坚决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分解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要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加强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严禁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五、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严禁利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要求,将建立农村监督网络作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和重要措施。各地要积极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力争在年内抓出成效。

  七、继续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我委将在上半年内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力量调查了解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努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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