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5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6]112号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