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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修改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 1994-09-2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01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综计字第5号文件及汇传(94)42号文件实行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分局已按照文件要求,从四月一日起,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以下简称“汇综统2表”、“汇综统1表”)。新的外汇统计报表制度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摸索了一定的经验。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经过广泛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各分局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决定对“汇综统1表”、“汇综统2表”做进一步补充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增加如下内容。
  1.“外汇交易买入”和子项“银行间市场买入”,“总分行间买入”,“银行及金融机构间买入”;
  2.“外汇交易卖出”和子项“银行间市场卖出”,“总分行间卖出”,“银行及金融机构间卖出”;
  3.“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收入”;
  4.“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支出”;
  5.“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结存余额”;
  6.“资本收入”项下增加其他“资本收入”;
  7.“资本支出”项下增加其他“资本支出”。
  原表中子项代号有部分调整,所增项目指标说明及重新编排的项目代号详见附件。

  二、修改后的报表,“月报”从报送1994年12月份的统计报表开始执行,“快报”从报送1994年12月上旬的统计报表开始执行。

  三、 “快报”在旬后五日内以传真方式报送,免报书面报表,“快报”只报上旬和中旬的报表,下旬报表不单独报送,下旬发生额并入月报中,一并上报。月报在月后8日内先以传真方式报送,次日再将书面报表寄出。

附: 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报
填报单位: 表 号:汇综统2表
年 月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
  日期: 金
额单位:万美元
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联系电话:
  
附:汇综统一表传真表式(快报)
填报单位: 年 月 旬 单位:万美

70
70
70
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联系电话:
  
附: 汇综统二表传真表式(月报)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1030
10
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联系
电话:
  
  附: 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指标说明
  (一)100结汇收入:指境内机构按规定将取得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的外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从现汇帐户中转出后结汇部分。其主要项目有:
  1.101贸易收入:包括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贸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加工装配收入(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的工缴费收入和补偿贸易的外汇手续费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货款收入的外汇。
  2.102非贸易收入:包括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由于境外资产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劳务承包收入;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结汇的外汇、经营免税商品利润的结汇收入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结汇收入。该项目下设“运输及港口”、“劳务及承包工程”、“利润、利息”、“其他非贸易收入”四个子目。
  10201“运输及港口”(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各类港口)指运输部门对外提供的运输业务收入及我国海、空港对外国运输工具提供港口使用、设备维修和供应的油、水等物资收入的外汇。
  10202“劳务及承包工程”指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办理结汇的外汇收入。
  10203“利润、利息”指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利润、利息、手续费及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股息、利息等收入。下设002“金融机构”子项。
  10204“其他非贸易收入”指上述非贸易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
  3.103资本收入:包括外汇借款(包含以各种形式从境内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发行外币债券、股票收入结汇的外汇;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债结汇的外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立投资)作为投资的外汇结汇部分。该项目下设“借入外债”、“出售有价证券”、“外商投资”、“其他资本收入”四个子目。
  10301“借入外债”指以各种形式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
  10302“出售有价证券”指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收入。
  10303“外商投资”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10304“其他资本收入”指上述资本收入以外的其他资本收入。
  4.104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归类的外汇收入。
  5.300“外汇交易买入”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从
  (1)银行间市场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买入的外汇;
  (2)总分行间买入的外汇;
  (3)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及金融机构买入的外汇。不包括代理客户的调剂外汇买入部分。
  (二)200售汇支出:指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境内机构兑付外汇的支出。其主要项目有:
  1.201贸易支出:包括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和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及上述进口项下的预付款、开证保证金、尾款、运保费、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运保费、从属费用;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商品的进口;
  转口贸易项下发生的对外支付;经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品的支付;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品的用汇;进口对外索赔收入及退回的进口外汇保证金,统计时应冲减进口付汇。
  2.202非贸易支出:包括民航、海运、铁道部门、邮电部门的外汇支出;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金及垫付工程款;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个人的非经营性非贸易用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要求汇出境外时的兑付;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支付;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人民币兑回外汇的支出;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汇出的利润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支出。该项目下设“运输及港口”、“邮电”、“劳务及承包工程”、“其他非贸易支出”四个子目。
  20201“运输及港口”指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和其他服务费用及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费。
  20202“邮电”指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20203“劳务及承包工程”指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的外汇支出。
  20204“其他非贸易支出”指除上述非贸易支出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支出;含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支出。
  3.203资本支出:包括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的兑付;经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的兑付;偿还直接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的兑付;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兑付。该项目下设“偿还外债”、“境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其他资本支出”四个子目。
  20301“偿还外债”指境内机构偿还外债和外汇贷款本息、费用的外汇支付。不包括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的外汇支付。
  20302“购买有价证券”指境内机构购买境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外汇支付。
  20303“境外投资”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
  20304“其他资本支出”指除上述资本支出以外的其他资本支出。
  4.204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上述归类的外汇支出。
  5.400“外汇交易卖出”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向
  (1)银行间市场卖出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卖出的外汇
  (2)总分行间卖出的外汇
  (3)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及金融机构卖出的外汇,不包括代理客户的调剂外汇卖出部分
  (三)表外项目
  1.600本期现汇总收入:指境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在本期内收到的从境外汇给境内机构(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全部现汇外汇总额。(包括居民个人汇入款,剔除总分行间调拨)2.601本期现汇总支出:指境内机构通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在本期汇往境外的全部现汇外汇总额。(包括居民个人汇出款,剔除总分行间调拨)
  3.602本期末现汇余额: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至本期末各类现汇外汇帐户上的余额,即199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符合上述《办法》中开户要求的外汇帐户上的余额数,包括保证金,不包括个人外币存款。
  4.700“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收入”、701“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支出”指用中央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办理的结售汇额。包括各种留成额度配汇支付;经国务院批准的以1993年底牌价买汇的专项技术改造外汇;1993年中央外汇进口计划内结转用汇及经总局批准的中央下拨外汇等。根据(94)汇综函字第208号文件规定,这部分外汇只由中国银行办理,对应其“921”、“920”会计科目的当月发生额。上述外汇的收、支额分别统计在“700”、“701”统计项目中。
  5.702“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结存余额”即中国银行“921”、“920”国家外汇买卖会计科目中余额数的贷方、借方轧差数。(正数表示贷方余额即收入大于支出,负数表示借方余额,即支出大于收入)。
  (四)几点说明
  1.若有套汇发生额,应从结汇收入和售汇支出统计中剔除。
  2.月报(即汇综统2表)纵栏中的“本年累计”在1994年是指4月至报告期的累计发生额,从1995年开始即为当年1月至报告期的累计发生额。表外项目中的“602本期末现汇余额”和“702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结存余额”为时点指标,不做累计。
  3.本报表要求保留整数,不足整数部分待累计到整数后再报。
  4.本报表中除表外项目,均是在“系统外汇买卖”科目中结售汇的发生额。“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指凡各行代总行办理的外汇买卖用此科目核算,买入外汇时,外汇金额贷记此科目,人民币金额借记此科目;卖出外汇时,外币金额借记此科目,人民币金额贷记此科目,报表中本期100与300之和为本期此科目中贷方发生额,报表中本期200与400之和为本期此科目中借方发生额。
  5.报表中的平衡关系
  (1)100=101+102+103+104
  (2)102=10201+10202+10203+10204
  (3)103=10301+10302+10303+10304
  (4)300=301+302+303
  (5)400=401+402+403
  (6)200=201+202+203+204
  (7)202=20201+20202+20203+20204
  (8)203=20301+20302+20303+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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