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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5 生效日期: 1994-10-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基发[1994]986号
 鉴于长江海轮航道维护费用不断上涨,维护经费缺口越来越大,为加强海轮航道的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以适应长江港口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调整现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标准;同时,将江阴、高港、扬州、铜陵、池州等港口纳入征收范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其它仍按原征收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表
按船舶载货进、出江各一次计征其航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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