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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 1996-03-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9日发布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23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尽快部署开展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其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备案管理分工权限行备案手续。首次备案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结束。日常的备案及备案管理按《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规范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根据广告业务性质和特点分为:广播电视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报纸、杂志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广告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具体规范式样见附件一、二、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按照规范式样具体设计制做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对不按规范式样和要求设计制做并填写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的,备案管理机关可退回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重新设计制做或填写。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履行广告服务收费备案手续时,应附制定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四、广告备案管理机关一律使用统一规范的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专用章。规范式样见附件五。

  五、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履行备案手续后,留用的价目表签章正本必须按明码标价的要求,县挂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

  六、首次备案工作结束后,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下列违反《暂行办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履行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手续的;
  (二)不按备案的标准及收费办法收费的;
  (三)不执行广告代理、广告场地占用及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收费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违反国家有关禁止牟取暴利规定

  七、各地制定的广告场地占用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广告费的30%。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30%的,要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八、各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总结、完善工作,对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中的经验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
  一、广播电视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式样(略)
  二、报刊、杂志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式样(略)
  三、广告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式样(略)
  四、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办法说明表(略)
  五、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专用章式样(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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