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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各地医药管理机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2 生效日期: 1994-09-12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目前,在机构改革中,部分地区出现削弱医药行业管理的现象,个别地区甚至将医药行业管理工作交由经济实体负责。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是严格医药管理的保障医药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危,必须严格管理。国务院将国家医药管理局定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保留了中央一级的管理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作为医药行业的管理部门,不仅有促使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对医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的社会责任,这一点有别于其它的行业管理。稳定医药管理机构,承担起对医药商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社会责任,是严格医药管理的有力保障。
  二、保留相对独立的医药管理机构是必要的在机构改革中,部分省市充分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对医药管理机构作了妥善安排。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省不仅保留了省级医药管理机构,而且将其列为政府行政序列中的一级局;吉林辽宁等省将省医药管理局作为省经贸委管理的二级局。这两种做法符合当前医药行业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提供了组织保证,值得各地借鉴。但是,个别地区将医药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经济实体负责,这既不利于医药行业的管理,也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
  三、医药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当前,医药市场十分混乱,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活动猖獗,假药致人死命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医药管理”。为此,请你们会同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反映医药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好医药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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