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6]服23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一、二所列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五、附表一、二按化学通用名定价,同一通用名下盐根、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六、本通知从执行之日起,非正当理由,药品供应商不得提高供应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要求药品供应商提高供应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及在通知执行之日前20天突击提高供应价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20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