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不能直接答复日本驻华使领馆询问公证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26 生效日期: 1991-05-26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近来,在福建省发现大量不法分子伪造的用于去日本留学的公证书和毕业证书,其他省也陆续出现此类情况。日本驻上海、广州总领馆今年曾一度拒绝接受福建省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同时连续出现日本驻华使领馆直接与公证处联系查询公证事项的情况。关于如何答复外国驻华使领馆询问公证事项,原公证律师司(86ぉ司公字第7号、(86ぉ司公字第32号文(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5页、第15页ぉ已作明确规定,各公证处应严格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现特重申,凡日本驻华领馆对其领区内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疑问的,应通过有关省外办与该省(市ぉ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联系;日本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他地区公证处了解有关公证问题的,公证处应告知他们通过日本驻华使馆与公证司联系,公证处不能直接答复日本驻华使领馆的询问。
   据外交部领事司告,日本驻上海总领馆的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驻广州总领馆的领区为:广东省、海南省;驻沈阳总领馆的领区为:辽宁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