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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4 生效日期: 2006-06-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6]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推进我市城市林业的发展,有效保护我市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全面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区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未落实防火办定编的区要在今年内完成人员定编,并配齐人员;未制定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的区要在10月前完成;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作用。在防火紧要期增派临时护林员,加大设卡检查和巡山力度,及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积极组织开展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实行疏堵结合的野外火源管理机制。按照《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员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需要。对市下达的防火设施专项建设经费,区要按规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各区要制定完善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各区要建立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伍,各镇(街)要建立一支40-80人的半专业扑救队。对扑救队员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备足扑火机具和物质,每年组织扑救队进行一次扑救安全培训,提高扑救能力,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扑救安全。辖区内的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起数的5%,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五、森林火灾控制指标。按照省政府要求,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各区森林火灾发生和受害面积控制数详见附表。

  六、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省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区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七、年终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区奖励3万元。连续5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奖励2万元。

  八、本责任书自2006年起施行,一定5年,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四日
附件:厦门市各区年森林火灾控制指标一览表
项目单位 商品林考核指标 生态公益林考核指标
考核面积(亩) 火灾控制起数  (次) 受害面积控制数(亩) 考核面积(亩) 火灾控制起数  (次) 受害面积控制数(亩)
厦门市 594234 6 594 499413 6 248
同安区 327142 3 327 263314 1 132
翔安区 104600 1 105 76837 1 38
集美区 84247 1 84 66959 1 33
海沧区 78245 1 78 44776 1 22
思明区 0 0 0 38966 1 19
湖里区 0 0 0 8561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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