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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五”期间“温饱工程”补贴办法和实施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31 生效日期: 1996-01-31
发布部门: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河北山西、内蒙、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农业厅、计委、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995年3月31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议定:“温饱工程是一项效益显著的‘短、平、快’扶贫措施,要坚持不懈地搞下去”;“化肥价格放开后,用量还要保证,中央财政的补贴原则上应维持去年的水平”;“由国办秘书三局商财政部、扶贫办拿出意见,补贴无论来自哪个渠道,只补给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见国阅(1995)53号)。会后,国务院扶贫办和农业部联合上报了《1995年和“九五”期间“温饱工程”实施面积及配套物资、财政补贴的方案》。财政部同意在1995年和“九五”期间的六年间,对实施“温饱工程”的配套化肥,每年按3.75万吨(尿素实物量)计算,以每吨补贴270元的标准,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补贴1000万元;对地膜补贴不另开口子。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经共同研究,现将“九五”期间“温饱工程”实施办法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温饱工程”补贴范围由原来16个省(区)集中到贫困状况比较严重的14个省(区)。配套化肥补贴资金的分配,一是以国家下达的529万亩“温饱工程”实施面积为基准,每亩补贴一元(相当于3.75公斤尿素补贴款);二是对人均占有粮食不足300公斤的国定贫困县,每县补贴3万元(相当于112.5吨尿素补贴款),加大补贴力度,保证“温饱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下达的“温饱工程”实施面积,要全部落实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对其中人均占有粮食不足300公斤的特困乡村要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解决缺粮困难。

  三、国家对“温饱工程”的补贴资金与“温饱工程”的实施计划,于每年一季度下达,不误农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下达到有关省(区)财政厅,各省(区)财政厅、计委(计经委)、农业厅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将国家补贴资金及省(区)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到有关地(市、州)、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下达给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由农技推广部门按县政府确定的特困乡、村,组织实施。

  四、财政部补贴资金下达后,要尽快落实到乡、村,不得挪用和截留。

  五、“九五”期间,每年“温饱工程”计划下达后,各级农技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取得实质成效。年底前,要将执行结果写出总结报告,并提出下年度的“温饱工程”计划,经同级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报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流失。农技推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坚持专款专用,保证把补贴资金和扶贫效益落实到贫困农户。

  六、执行项目费。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当国家和地方“温饱工程”项目资金总额的5%,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配套项目执行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制定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搞好新技术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田间技术指导。

  七、“九五”期间,“温饱工程”配套化肥的货源由各地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中统筹安排,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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