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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 1994-08-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4]第334号

电子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同时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经我部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决定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
  自一九九四年起三年内,中国华录松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松公司”)生产的录像机机芯和参加录像机专项的整机厂采用华松公司机芯生产的录像机整机,进口和生产环节增值税均按国家规定的17%税率征收。考虑到政策的衔接,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15%,生产环节增值税全额退付。
  在上述范围之外,地方和企业自行组织进口机芯生产的录像机增值税照征不退。

  二、退税申报和审批
  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275号文规定,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就地缴纳,由财政部集中退付你部。企业缴纳的税款按月汇总,经当地海关、税务部门和中央企业驻厂员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原件(包括有关附件,下同)及两份复印件报送你部,由你部审核后汇总填报迟税申请书(表式附后)和企业税收缴款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一并按月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每半年退税一次,七月份办理一至六月份退税手续,十二月份办理七至十一月份的退税手续,十二月份的退税结转至次年一月份办理。
  录像机专项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生产环节增值税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部分年中先由中央财政垫退,年终结算时由地方财政交回。

  三、退税的使用和管理
  1.退税的使用,除华松公司可用于补亏外,各整机企业必须全部用于还贷。具体的财务处理:华松公司作亏损补贴;整机企业中的合资企业作增加利润,国有企业作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
  2.整机企业要立足自身,通过挖潜降耗、开拓市场和调整价格等办法解决亏损问题,不得靠退税而降价。关于录像机价格问题,望你部统一协调,督促企业严格遵守。
  3.退税款的具体安排,请你部与我部商量后联合发文下达。你部和有关企业年终应将所退税款的使用情况汇总并单独编制决算上报财政部。退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部反映。
  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比较严密的工作。望你部遵照国家规定切实做好。要严格审核、申报和使用退税,想方设法稳定录像机市场价格,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加快国产化步伐,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为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努力。

附件:录像机专项增值税退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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