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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11 生效日期: 1991-04-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民政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管理,根据1990年国务院111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城镇社会保险主要由劳动部负责、 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研究,现具体分工如下:   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 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地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分别按照劳动部和民政部的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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