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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9 生效日期: 1991-04-0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199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更好地加强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在管理、防范、改造和稳定监内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我们根据国务院1987年7月28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第2号令《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目前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我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报部劳改局。
  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 装备前期管理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五章 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七章 装备事故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监狱、少管所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保证管教技术装备正常运行,强化监狱管理、控制和改造罪犯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劳改系统警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监控报警装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电化教育系统、警戒具、防暴及刑侦器材等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


    第三条   管教技术装备实行管教技术装备部门集中规划,统一掌握管与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装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于管教技术装备中的有关数据、效能、使用方法、手段等,应加保密防范,严格控制传播范围,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国家保密规划,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五条   保持管教技术装备完好和提高管教技术装备素质,应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监狱长(支队长)的职责和责任制。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劳改局要定期考核。


    第六条   管教技术装备的操作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与大中专毕业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符合条件的,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七条   管教技术装备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区)劳改局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劳改单位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处、科,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二) 组织编制装备发展规划,拟定管教技术装备年度计划,并做好与本局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
  (三) 负责管教技术装备的统一选型、采购、验收等前期管理;
  (四) 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或参与管教技术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技术攻关,根据全局情况对统一配发的各类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调整;
  (五) 组织技术培训与管理经验交流;
  (六) 定期组织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检查评优活动。


    第九条   对于押犯超过二千人或管教技术装备比较完整的劳改单位,应设立管教技术装备科,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统管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对于单位较小、技术装备尚不完整的劳改单位,应在相应部门设立专人分管管教技术装备,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管教技术装备管理的规定:
  (二) 制定为本单位改造、生产、经营目标服务的技术装备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组织对新增或更新装备及新建项目的审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四) 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管教技术装备进行考核、检查、奖惩等管理工作;
  (五) 组织有关技术装备管理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管教技术装备的各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装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项工作,不断提高装备的完好率;各使用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注意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装备的利用率。每年要向装备部门提供下年度设备更新、维修和技术培训计划,接受装备部门对各类设备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查装备计划和新增更新项目,筹集管教技术装备经费,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备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管教技术装备(设施)前期管理包括:调研、规划、选型、购置、检验、分配、安装、调试、验收,直至交付使用过程。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技术项目、设施,要组织有关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择优选用。


    第十四条   对于新建的管教技术项目,要有设计图纸,安装调试工艺,以及相应的技术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因管教工作需要新购置的重要装备或数量较大的装备,必须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技术先进、价格合理、使用简便、可靠性好、维修方便等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同时考虑设备的周期费用;对于进口装备还要考虑技术培训,备件供应,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六条   装备购进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开箱检验,清点技术资料、附件、备件、并详细登记,然后由技术人员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对于技术指标合格的装备,由管教技术装备部门签发装备“合格证”,并将记录存入该装备档案。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然后予以返修、调换、直至退货。对于进口装备,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管教技术装备的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统一分类编号并建立台账、卡片。编号按企业统一标准设立:
  (一) 各职能单位设立台账。
  (二) 各使用单位重要设备台账。
  (三) 设备单位台卡片。
  重要管教技术装备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在管教工作中处于关键部位的;品种单一损坏后难以修复,工作中以经常使用的(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十八条   凡属管教技术装备,都要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档案要及时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编写目录。


    第十九条   重要设备档案包括:
  (一) 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二) 申请、审批材料;
  (三) 装箱单及开箱检验记录,图纸资料;
  (四) 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 购置合同副本;
  (六) 故障报告及故障分析报告;
  (七) 定期检查和检测记录;
  (八) 登记卡片;
  (九) 改造及维修记录;
  (十) 报废记录;
  (十一)其它。


    第二十条   对于进口装备,要有翻译技术说明书,并存档。主要器件要有中外器件代损表。


    第二十一条   归档资料必须齐全,不得私自留用。因工作需要借阅,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期归还。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酌情处理。借阅者要保证档案整洁、完整,不准转借,抽页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重要装备发生故障,要有分析报告、检修方案。修理检验记录、修理费用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装备器材要有定期保养制度,要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并填写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   装备运行记录,由操作人员于每月底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独立使用装备前,首先要进行技术理论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要装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对于多人操作的装备,要指定机(台)长,由机(台)长负责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转。


    第二十七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类装备的操作规程,合理使用,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严禁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操作重要装备,对于无操作证擅自操作重要装备的,或批准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操作重要装备造成故障和事故的,要追究操作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教技术装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保持清洁、放置有序,通风干燥、防尘措施完善,机房要做到安全、保密、整齐、清洁。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 遵守交接班制度;
  (三) 发生故障立即上报,不得私自拆修处理,但可以在技术员指导下处理简单的故障。
  (四) 管好工具附件、备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重要装备要有工作记录,对两班以上的设备,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 工作内容;
  (二) 设备运行时间;
  (三) 设备保养情况;
  (四) 设备使用性能情况;
  (五) 备件、附件、工具情况。


    第三十二条   管教技术装备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重要设备外借,必须做到人随机走,机不离人。


    第三十三条   不得利用管教技术装备干私活、谋私利。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机房,更不准动用机房内的装备。


    第三十四条   加强装备的修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坚持质量第一,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挖掘装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装备效能。
  (一)要按照装备预防、维修的原则,根据装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装备的车、季检修规划和检修工作计划。(包括修前准备,组织好修前备用件,建立备件储备卡和使用登记。)
  (二)重要装备修理计划由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装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 超过使用年限,性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的;
  (二) 严重影响人身安全或失去保密机能的;
  (三) 装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
  (四) 产品过时、废型、老化、无修理价值的;
  (五) 严重浪费能源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鉴定,填写报废表,经监狱(支队)主管领导批准,报省市区劳改局监管技术装备部门备案。重要装备,经监管技术装备部门鉴定,报劳改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装备部门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装备,由省、区、市劳改局和各职能部门注销原账面余额。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管教技术装备经济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设计的经济性评价;
  (二) 使用维修经济性评价;
  (三) 设备投资效果分析;
  (四) 设备事故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参与装备前期管理。装备部门年初应将年度装备项目计划,年终应将本年度装备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积极落实装备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装备部门应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监督。装备部门与财务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所有管教技术装备应由装备部门和财务部门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费从劳改业务费或装备创收费中开支。

 

第七章 装备事故

    第四十条   非因自然损坏,装备性能严重下降,不能使用或安全受到威胁,应视为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因工作需要在特殊场合使用致使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属于自然事故。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使装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属于责任事故。有意使装备损坏的,属于破坏事故。


    第四十条   装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 一般事故:对于装备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一百元――五千元的,或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2.重大事故:对装备性能有较大影响,但修理后可以恢复原性能指标,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五万元,或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以上的,或对工作造成极大影响的。事故损失价值=修理用材料+单位小时工时费×修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装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损失。对于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破坏事故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核实并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 不放过。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关于5天内将书面材料报省(区、市)劳改局;特大事故应及时报司法部劳改局。


    第四十三条   对因保管不善丢失装备或附件的,应追查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比例给予赔偿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四条   要把装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规划,把装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在职人员教育内容。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各单位每年要推荐一批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脱产深造或参加电视大学及业余大学学习,接受专业管理、维修等方面的正规教育。


    第四十六条   在职培训要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进行,采取办短期培训班,业余学习班、参观学习或请专家讲课等形式。对于重要装备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一定要组织集中学习,进行技术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一定实践经验后,才能取得维修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基础知识,操作规程,应知应会。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管教技术装备的考核指标规定如下:
  (一) 重要装备完好率:
  装备完好率=装备完好台数/在用装备总台数×100%
  (1) 装备各控制指示装置运转正常,操作灵敏可靠,性能能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2) 设备接插件及主要附件齐全。
  以上两项,凡一项不合格者即视为不完好。
  (二) 季装备故障修复率:
  季装备故障修复率=本季度修复总台数/本季度总修理台数×100%
  (三) 年装备事故率:
  事故率=设备事故台数/实际使用装备总台数×100%
  (四) 装备年闲置率:
  年闲置率=闲置台数/装备总台数×100%
  (为应付突发事件使用的装备,不应视为闲置装备。)
  (五) 装备技术资料齐全率:
  资料齐全率=技术资料齐全率总台数/总台数×100%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管理细则,严重失职造成损失者,要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模范执行管理细则,工作成绩显著者,特别是在关键时刻能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功能,保护国家财产者,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对于管教技术装备管理优秀单位,在新项目投资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重要设备清单
  1. 警用交通工具:
  2. 通讯设备:自动转讯台,有无线转接器,有线总机,用于省局与监狱(劳改队)联系的短波、超短波电台。
  3. 监控报警装置:总控台,重要部位的摄像、监听装置,警报系统。
  4. 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单机(包括微机),网络通讯板。
  5. 电化教学系统:摄录像设备,编辑设备,仪器仪表,价值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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