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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5 生效日期: 1991-04-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1991)外经贸财发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有关科目的增减、改名和核算内容的调整
  (一)增设第407号科目“后备基金”,核算企业按规定从超承包任务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中提取的专项用于以后年度补亏的后备基金。
  (二)取消第327号科目“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一九九0年底以前结余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按规定转入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仍保留第149号科目“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核算企业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企业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三)第148号科目“应收补贴或补亏”改名为“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其有关子目的名称及其核算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子目“1.出口收汇补贴”改为“应收上缴中央外汇补偿”,核算企业于半年或年终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的半年或全年应收已上缴中央外汇的补偿资金扣除半年或全年实际已收到的补偿资金的差额。
  2、将子目“2.出口奖励金补贴”改为“应收国拨出口奖励”,核算享受国家给予的外贸出口奖励和供货出口奖励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的半年或全年国家应拨的奖励金扣除半年或全年实际已拨的奖励金的差额。
  (四)第171号科目“利润分配”中有关子目的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调整如下:
  1、取消子目“10.出口收汇定额上缴利润”,改设“10.速遣费收益留成”,核算和反映企业的速遣费与滞期费相抵减后为收入时,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情况。
  2、取消子目“15.出口收汇定额补贴”。
  3、将子目“16.出口奖励金定额补贴”改为“国拨出口奖励收入”,核算企业收到国家按规定拨给的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
  4、将子目“23.出口风险基金弥补”改为“风险和后备基金弥补”,核算企业按规定以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对亏损的弥补。
  5、将子目“24.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的核算内容,改为核算和反映企业按规定对超承包任务而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的分配情况(包括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或减盈资金的情况)。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减亏(增盈)留用资金
  贷:后备基金(或贷: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贷:流动基金--企业(或贷: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贷: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同时,将转入“后备基金”和“专用基金”的金额由“银行存款”帐户转入“专项存款”帐户。
  6、为了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全部的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情况,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以及补偿资金等,对中央企业承包地方任务或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盈亏、利润分配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的补偿资金等实行分帐核算。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部分增设“26.转出(入)中央(地方)商品超亏”、“27.转出(入)中央(地方)商品减亏”子目。
  (1)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入中央商品超亏
  贷: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出中央商品超亏
  (2)中央企业承包地方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入地方商品超亏
  贷: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出地方商品超亏
  (3)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减亏(增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出中央商品减亏
  贷: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入中央商品减亏
  (4)中央企业承包地方商品的减亏(增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出地方商品减亏
  贷: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入地方商品减亏
  (五)在第332号科目“外汇价差”下增设“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子目,核算外贸企业出口收汇的百分之二十有偿上缴中央后所得到的人民币资金补偿。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与地方任务,分别从上级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和地方经贸部门收到的补偿金,应分别在此子目下设专户分开核算。
  (六)将第323号科目“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改名为“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并分设“应付供货奖励”和“应付供货补偿”两个子目,分别核算外贸企业应付未付出口商品供货企业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和供货企业上交中央外汇(出口收汇的百分之十)的人民币补偿资金。
  (七)第708号表外科目“已上缴中央外汇”分设“无偿上缴”和“有偿上缴”两个子目,分别核算企业有偿和无偿已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情况。

  二、有关会计处理举例
  (一)上缴中央外汇补偿资金
  1、平时收到上级拨给的补偿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外汇价差--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外贸企业部分)
  贷: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补偿(出口商品供货企业部分)
  2、半年或年终按权责发生制计算企业应收未收的上缴中央外汇的补偿金额时:
  借: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应收上缴中央外汇补偿
  贷:外汇价差--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
  半年决算时作的上述分录,应于七月初红字冲回;年终作的,下年初不冲回。
  3、外贸企业弥补和调整盈亏时,按现行制度规定:
  借:外汇价差--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
  贷: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
  4、将出口供货单位的补偿资金转付给出口供货单位时:
  借: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补偿
  贷:银行存款
  5、按规定对无法付出的应付供货单位的上缴中央外汇补偿资金,应全部用于弥补和调整企业盈亏:
  借: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补偿
  贷:利润分配--其他补贴
  (二)奖励金
  1、企业预提和提取奖励金
  (1)提外贸出口奖励金时:
  借:利润分配--外贸出口奖励金
  贷: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百分之五十)
        --职工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
        --职工奖励基金(百分之三十)
  同时:借:专项存款
     贷:银行存款
  (2)提供货出口奖励金时:
  借:供货出口奖励支出
  贷: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奖励
  2、支付供货单位的供货出口奖励时:
  借: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奖励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平常收到国家拨给的出口奖励金(包括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润分配--国拨出口奖励收入
  4、企业于半年或年终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企业应收而未收的出口奖励金差额时:
  借: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应收国拨出口奖励
  贷:利润分配--国拨出口奖励收入
  半年决算时作的上述分录,应于七月初红字冲回;年终作的,下年初不冲回。
  5、按规定对无法付出的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有超亏的企业,应先用于弥补超亏;无超亏的企业,可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1)超亏企业弥补超亏:
  a.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时
  借: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奖励
  贷: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b .弥补本年度超亏时
  借: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奖励
  贷:利润分配--其他补贴
  (2)转入生产发展基金时
  借: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付供货奖励
  贷: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同时:借:专项存款
     贷:银行存款

  三、有关会计报表的调整见正式印发的一九九一年外贸企业会计报表(半年报和年报)格式。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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