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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文府[2005]279号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昌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第三条   实行国家抚恤,地方政府补足的原则,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堡垒户(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补助。


    第五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原定每人每年800元,从2006年起,每人每年增发100元,以此自然增长。优待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拨付到各镇、办事处发放。孤老“三属”人员、孤老复员军人、孤老伤残军人每人每月优待金自然增长20元。


    第六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年优待金500元,现调整为每年600元,由市财政拨款到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第七条   抚恤、补助对象自然增长标准,按每月20元、10元两种不同标准增长,在部队曾任干部的老复员军人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20元,其他的增补10元。


    第八条   自然增长年限为每年一次,由市民政局优抚股编制自然增长人员花名册,发放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九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拨的抚恤经费和调整提高的抚恤补助标准的经费,作为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基本标准经费。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的增长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市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条   各镇、办事处、农、林场及有优抚对象的相关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解决本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过程中碰到的特殊问题。


    第十一条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类别高的一类执行。


    第十二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停止抚恤补助。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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