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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6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优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

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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