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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琼农办[2005]81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办、总站、中心),海口、三亚市农业局: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农医发〈2005〉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处负责组织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

  二、各市县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到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处领取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20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并通过换证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不予换证。

  三、各市县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注销并销毁原证,并以市县为单位定期公布本辖区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名录。

  四、新《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兽药经营证字 号”,其中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2位数字,以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海南省省份序号为21)+县以上行政区域序号(3位数字,其中:海南省000、海口市100、三亚市200、五指山市001、琼海市002、儋州市003、文昌市005、万宁市006、东方市007、白沙县030、定安县025、屯昌县026、澄迈县027、临高县028、昌江县031、乐东县031、琼中县036、陵水县034、保亭县035)+企业序号(3位数字)。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项目内容填写要求:
  (一)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二)经营地址:指从事经销活动场所的地址。
  (三)住址:指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住址。
  (四)经营范围:指所经营兽药的类别,如化学药品、中兽药或兽用生物制品等。

  六、各市县要将《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企业的具体名称、联系电话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处备案,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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