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民宗字第09402103740号
一、目的: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宗教团体位于非都市土地内已违规使用之宗教建筑物,辅导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订定本辅导措施。
二、依据:内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作为宗教使用项目辅导合法化处理原则」。
三、范围:依本辅导措施辅导合法化之用地,系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圣堂、讲堂、礼拜堂、公所、厢房、藏经楼、钟鼓楼、金炉、禅修中心、神职人员宿舍、香客大楼、办公室、会议室、厨房、餐厅、盥洗室、停车场及其它直接与宗教有关之建筑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四、宗教团体得依本辅导措施提出申请列入项目辅导。
五、符合下列规定之宗教团体得依本措施申请辅导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既存违规使用之事实,且其违规使用行为经主管机关依法处罚者。
(二)违规使用之土地非位于禁建、限建区域,并须临接建筑线。
(三)申请辅导合法化之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相符。
(四)山坡地范围之土地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四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不得规划作建筑使用之情形。
(五)如为农业用地不得影响附近农地利用及农业生产环境。
六、申请列入项目辅导应缴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辅导合法化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册(格式如附表二)。
(三)土地登记(簿)誊本(以最近三个月内核发者为限)。
(四)地籍图誊本(以最近三个月内核发者为限及申请使用范围应着色标明)。
(五)计划用地配置图(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图(不得小于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权人之土地捐赠书或土地买卖契约书或依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百零四条完成注记之土地登记(簿)誊本。
(七)寺庙登记表或补办寺庙登记表(限于募建寺庙)或法人登记证书(未办登记寺庙、教堂不须检附)。
(八)报备有案之组织章程影本。(未办登记寺庙、教堂不须检附)
(九)违规行为时间点之证明文件。
(十)依法处罚之罚锾缴纳书件影本。
(十一)应予保护、禁止或限制建筑地区各项证明文件(项目如附表三)。
(十二)山坡地范围之土地由专业技师签证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四十九条之一第二项不得规划作建筑使用之情事证明文件。
(十三)检附现况等高线及坡度计算并经由专业技师签证之图说(非山坡地者免附)。
(十四)建筑线成果图(以最近八个月核发者为限)。
(十五)兴办事业计划书(其内容包含下列项目:1计划缘起。2计划目的。3地理位置、范围及环境现况。4土地使用规划。5宗教事业规划。6其它)
七、宗教团体申请变更编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碍自然景观条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环境影响评估者,应各依其相关规定办理。
八、各乡镇市公所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先进行书面审查,再核转本府,由本府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实地勘查,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会勘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之宗教团体。
九、申请之宗教团体接获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之通知后,应于一年内向本府民政局申请用地变更编定;届期未申请者,原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失其效力。
十、列为项目辅导合法化之宗教团体,应于申请用地变更编定起五年内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届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