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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和还款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1-30 生效日期: 1996-01-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综字[1996]2号

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农综字[1995]4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各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现将今年续建和新建的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费率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中央农口部门的有关司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认真执行。此外,对今年在建的中央农口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费率等,在项目建设期满后续建时也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具体规定内容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具体规定内容表
─────────┬──────────────────────────
         │        具体规定内容           
  项目名称   ├───┬──────────────────┬───
         │有偿比│     还款期限         │月占用   
         │例  │                  │费费率   
─────────┼───┼──────────────────┼───
农业部项目    │   │                  │   
─────────┼───┼──────────────────┼───
 秸秆养畜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
 菜篮子工程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
 良种扩繁基地  │5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农产品开发示范 │10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
林业部项目    │   │                  │   
─────────┼───┼──────────────────┼───
 低产油茶改造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经济林开发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干果开发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花卉开发    │10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
水利部项目    │   │                  │   
─────────┼───┼──────────────────┼───
 长江上游水土保持│2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国土局项目    │   │                  │   
─────────┼───┼──────────────────┼───
 矿区塌陷地复垦 │5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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