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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6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管[1996]16号

煤炭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60号),批准立项。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

  三、资格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等。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部统一印刷,煤炭部可以从资格审查费中提取每证10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发放。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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