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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6 生效日期: 1994-07-0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化、新闻、学术机构和群众团体等,面向中小学生组织了各类竞赛(包括读书、征文、野营、考级、文体活动……,下同)评奖等活动。这些活动从总体上讲,对于激发中小学生兴趣爱好、丰富课余生活、促进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等活动,从全国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良倾向,如: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过多过滥,严重干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冲击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有些活动导向不正,品位不高,造成消极影响和混乱;有些活动收费过高,推销书刊、商品等,引起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强烈不满;有的组织者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打着教育部门的旗号来开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正确引导全国中小学生各项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其管理,除继续按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教体(1990)011号)和国家教委办公厅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厅(1991)6号)精神执行外,现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竞赛等活动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发展个性特长,发现和培养人才。
  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年龄等特点,要有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寓教于乐,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开展竞赛活动要以基层和学校为主,面向大多数中小学生,要少而精,爱惜人才财力,就地就近。小学生的各项活动原则上在省内进行。
  中小学生竞赛、评奖等活动要坚持学校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评奖等活动,均实行教育部门归口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凡欲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市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主办单位须将竞赛活动方案于上一年12月底之前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有关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的竞赛活动报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审查并行文批准;举办省、市(地)、县级的竞赛、评奖等活动,必须报当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应严格控制教育内部举办的各项竞赛等活动。

  三、经批准的中小学生竞赛、评奖等活动,举办单位须按批准方案实施,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将结果报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

  四、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教委有关司局的正式批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有关的竞赛、评奖等活动。未经批准的竞赛、评奖等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凡参加未经批准的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学校、学生和辅导教师的成绩,教育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作为评选先进、升学、评职和晋级的依据。
  在经过批准的竞赛、评奖等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是否与评选先进、升学、评职和晋级挂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逐个从严审核。
  中小学生竞赛、评奖等活动均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禁用高额奖金或奖品引诱学校、教师和少年儿童参加。

  五、举办竞赛、评奖等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义的费用,所需经费,原则上是谁举办谁出钱;企、事业单位可以赞助,但不能通过活动做商业广告,更不能利用各种竞赛、评奖等活动推销书刊、商品等牟利。

  六、各社会团体、学术部门、新闻、出版等单位未经国家教委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允许,不得使用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编书向中小学生推荐,发行各类书刊、产品和组织中小学生竞赛、评奖等活动。违反者,如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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