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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荐2001-2002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医发[20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二月中旬,广东一些地方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一度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防范和应对类似情况的发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建立应对和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的有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性。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经营者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危害,轻则可使个别人趁机囤积居奇,牟取暴利,造成部分商品脱销断档,影响市场供应:重则扰乱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给人们造成恐慌心理,影响社会稳定,并容易被敌对分子所利用。因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把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能及时掌握情况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迅速采取措施,遏制事态蔓延,保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价格预警预报工作,建立价格异常波动紧急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是价格分析的前提,也是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基础工作。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完善成品油、粮食、棉花、药品、房地产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要确保价格信息传递渠道快捷通畅。一要完善现有的信息传递渠道,规范操作办法,充分发挥已有渠道的作用:二要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改善价格信息采集、传输的手段,提高信息传递效率。要将全国价格监测网络系统联入计委纵向网,尽快实现全国计划、价格系统内的信息共享。三要建立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发生价格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我委(价格司)报告,以便我委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事态蔓延。

  三、制定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为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预案,做到未雨绸缪。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即可迅速启动并实施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包括及时上报情况、实施紧急干预、布置价格监督检查、进行舆论引导等,做到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如果价格异常波动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上涨的幅度比较大,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发展下去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把价格异常波动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把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

  四、创新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方法。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引导和规范价格行为的方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防范和化解价格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价格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通过发布价格与供求行情、生产成本、价格政策等信息,对生产和消费进行引导;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围绕突出的价格矛盾开展协商对话;促进行业自律;运用公告、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五、加快价格法制建设步伐,提高依法治价水平。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必须依法进行。要加快有关市场价格监管方面的立法步伐,解决政府处置价格异常波动法律依据不全、执法手段不够等问题。同时,要完善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细化有关规定,使流通领域的价格行为有法可依,防止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与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加剧价格波动。要发挥12358电话的作用,认真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大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意识。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是构建规范的市场价格秩序的基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像加强价格法制建设一样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大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和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力度,倡导和弘扬“货不二价”、“童叟无欺”等优良商业传统,对守法、诚信经营的商家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宣传,为价格诚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视发挥企业物价员作用,培养树立一批正面典型,使他们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能够带头模范执行政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规定,发挥吞吐调剂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大整治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的力度,通过严查重处,打击价格违法者的气焰,敦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致富。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离不开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要认真做好价格宣传工作,通过公告价格政策,宣传价格法法规,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通过媒体加强价格部门同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要注意发挥媒体作用,提高价格工作的透明度。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价格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为鼓励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城市、单位和个人,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卫生部决定,联合表彰在2001-2002年度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现将评选和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及条件
  根据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医发[1999]第335号),本次大会表彰奖项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和个人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部队奖”。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
  1、“无偿献血奉献奖”是对自愿无偿献血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包括金奖(献血40次)、银奖(献血30次)和铜奖(献血20次)。
  2、无偿献血量累计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
  3、此前已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者,献血次数自2001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获得其他奖项者,可在原献血次数的基础上累计。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无偿献血促进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
  1、单位奖: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2、个人奖: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3、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部门和人士;以及此前已取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在2001年7月1日-2002年间继续无偿献血4次(每次献全血400ml或机采血小板一次)以上者。
  (三)无偿献血先进省(市)、部队奖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是对取消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指标,临床供血100%来自非行政指令性自愿无偿献血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或设区的市(含直辖市所属地级建制的区县)的表彰;“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是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的表彰。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时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应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各奖项的评审和申报工作,核对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择优推荐符合“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二)申报各奖项应按规定认真填报申报表的各项内容,逐一核对无误后,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或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公章。申报“无偿献血促进奖”须将典型事迹材料与申报表一同上报。
  (三)各奖项申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4月25日,逾期上报者不予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四)“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和个人奖)申报表及典型事迹材料分别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各一份;“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军队系统“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和个人奖)申报表和典型材料报送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  衣梅  胡翔
  联系电话:010-68792198、68792201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yimei@chsi3.moh.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联系人:  赵振岗  杨舒琴
  联系电话:010-65283593       传真:010-6528359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邮编:100010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 李芳
  联系电话:010-66886594       传真:010-6688658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甲3号    邮编:100842

附:无偿献血表彰申报表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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