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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率计算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26 生效日期: 1991-02-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反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为交通管理决策服务,按照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交通事故死亡率的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根据国际上对交通事故的计算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自行车交通流量大,因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的特点,确定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别计算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人口+万人死亡率和自行车+万车死亡率。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死亡人数
  机动车万车死亡率=------×10000
            机动车数
           全部死亡人数
  人口+万人死亡率+------×100000
            机动车数
            与自行车有关事故死亡人数
  自行车+万车死亡率=------------×100000
                自行车数
  死亡率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以本辖区内统计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准;机动车和自行车数以当年第二季度末本辖区内拥有量为准。人口数以上年末的统计数计算。上述三项统计,于每年十二月份的交通事故月报表(公业8表)附注栏内填报。
  本统计方法,一九九0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填报,一九九一年开始正式实行。一九八七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87)公交第709号)中规定的“暂用五辆自行车折合为一辆机动车来计算万车死亡率”的方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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