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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四川白马铁矿等16个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26 生效日期: 1991-02-26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冶金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四川西藏甘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冶金部关于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国家规划矿区并申报采矿登记的函均收悉。经征求有关省、自治区和部门的意见,同意将四川白马铁矿等16个矿区(见附表)列为国家规划矿区(未批准的均为已发放采矿证和未达到地质工作要求的矿区)。请按《矿产资源法》第 十六 条规定,连同第一批已批准(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国土(1989)66号)的11个矿区一并通知矿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国家规划矿区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某个部门或地方。任何部门在制定矿区规划或开采时,都要把国家利益、部门间利益和地方利益结合起来,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关于采矿登记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关于公告国家规划矿区所需的单行材料,请冶金部尽快发至有关单位。
  国家规划矿区(冶金)公告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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