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区国税服字第0930066035号
一、为畅通纳税义务人申诉管道,增进征纳双方意见沟通,以减少争议,提升为民服务绩效,依据财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台财税第八一一六七五六五二号函修正之「税捐稽征机关税务案件协谈作业要点」,订定本补充要点。
二、作业流程:如处理税务协谈案件作业流程图(附件一)。
三、协谈范围:
(一)承办单位于审查阶段中,就课税事实之认定或证据之采认,有协谈必要者。
(二)承办单位核定后,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之案件,就核定内容有协谈必要者。
(三)复查或经行政救济撤销重核案件,对课税事实之认定或证据之采认,征纳双方见解歧异者。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复查之程序或理由,显与有关法令规定不符者。
(五)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案件适用法令发生误解,有协谈必要者。
(六)其它税务案件,有协谈必要者。但上述案件已移送执行者,除因核定错误得本于职权更正外,不再受理协谈。
四、协谈地点:各单位设置之协谈室。
五、协谈人员之指派:
(一)由承办单位指派二人以上人员担任。
(二)涉及其它单位者,应请其它单位指派人员参与。
(三)重大案件应签请局长指定适当人员参与。
六、协谈对象:纳税义务人或其它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得超过三人,且应于协谈时,提出载明授权范围之委任书。
七、协谈案件之产生:
(一)由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当面提出或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二)由承办人或其课(股)长签报核准。
(三)复查委员会之决议。
八、协谈案件之作业程序:
(一)协谈前之处理:
1.承办人先了解案件是否曾有协谈纪录:
(1)若已有协谈纪录,则请纳税义务人依原协谈结果或依行政救济程序办理。
(2)未曾有协谈纪录案件,承办人员应先填写协谈请示单暨纪录表(附件二)叙明案由,经单位主管核可后,将协谈日期、地点及协谈要点在协谈日期三天前,以书面通知所有参加协谈之人员。
(3)若由纳税义务人当面提出,且协谈所需资料俱全者,承办人得向协谈人员及单位主管报告,并取得核可后,即席办理协谈。
2.涉及其它单位之案件处理原则:
(1)原查单位与复核单位仅一方调整税额,由调整税额之单位主办协谈。
(2)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皆有调整税额时,依查审流程,由最后核定确定单位主办协谈。
(3)涉及两个以上分局或稽征所时,由发单开征之分局、稽征所主办协谈。
(4)复查及行政救济撤销重核案件,由法务科主办协谈。
3.由承办人整理案件数据,就相关法令及实务处理规定作充分准备,并将征纳双方意见报告协谈人员,参与协谈人员应先取得一致认知,以利协谈之进行。
(二)协谈中之处理:
1.协谈人员应以客观、审慎之态度、恪守合法、公正的原则,并对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详予解说,期能获得共识,以化解征纳双方歧见。
2.协谈时因碍于法令规定或行政作业程序之规定,仍应维持原核定或双方无法取得共识时,应由协谈人员及时与纳税义务人沟通以解决问题。
(三)协谈后之处理:
1.协谈后应将协谈经过及结果制作协谈请示单暨纪录表(附件二),载明下列事项,并由所有参加协谈人员签章:
(1)协谈日期、地点。
(2)所有参加协谈人员之姓名、职称。
(3)协谈内容。
(4)协谈结果。
2.协谈请示单暨纪录表经核可后,并同原案陈核,并依照本局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及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授权决行实施要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将准、驳情形通知纳税义务人。
3.协谈以本次核定或将核定项目为主,若有其它附带协议事项,应并案陈核。
4.协谈后,若仍维持原核定,应委婉说明法令依据,以取得纳税义务人谅解。
5.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之见解或建议事项确有建设性,惟囿于法令限制,未便采行时,协谈人员应制作协谈案件反映意见表(附表三)移相关业务单位研究改进或作修法建议案之参考。
6.协谈后,原核定若须更正或重核时,应交由承办人员依更正案件程序办理。
7.由复查委员会决议协谈之案件,除申请人自动撤回或改为更正案件外,应依规定程序签提复查委员会参考。
(四)协谈之结果:
1.应晓示纳税义务人,协谈结果仅供审理案件之参考,而非最终之决定,对征纳双方并无拘束力,俾免日后有所争端。
2.对于协谈后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尽量遵照协谈结果办理。
(1)协谈之成立,系以诈术或其它不正当方法达成者。
(2)协谈成立后,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影响课税之增减者。
3.协谈除因需要得择期再谈外,应以一次为限,纳税义务人如有异议时,应辅导其依行政救济程序办理。
九、协谈案件之汇整:
(一)协谈请示单暨纪录表(附件二)签报核定后,正本附案并影印一份送管制人员编号并登录于登记表(附件四),于次月五日前将「协谈请示单暨纪录表」及「协谈案件登记表」送服务科汇整(当月如无协谈案件则免填报)。
(二)服务科将各单位所送各项协谈数据汇整于协谈案件成果表(附件五)及协谈案件原因分析表(附件六)。
(三)年度终了,服务科依财政部规定将协谈成果报部备查。
十、本要点陈奉局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