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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30 生效日期: 1994-06-30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劳动监察体制的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劳动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就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监察统计是了解劳动关系现状、反馈法律实施信息、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劳动监察统计工作做为劳动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劳动监察统计工作规章;指定熟悉劳动监察和统计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报表,建立相应的劳动监察案件统计数据库,并通过电子邮件按时上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三、实行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见附件一、二)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汇总和上报任务。半年报在每年7月20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

  四、加强对劳动监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劳动统计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统计制度。劳动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劳动监察统计体系的内容,即:案件查处、受理举报、组织机构、劳动法制宣传咨询等,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统计制度。

附: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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