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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2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3]19号

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2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的通知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核安全局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2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发送你公司。请你公司和有关承包单位对报告中提出的检查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并将所采取的纠正和改进措施尽早函告我局,我局将作跟踪检查。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2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

二○○三年三月四日


  国家核安全局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2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 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国家核安全局(NNSA)组织检查组 (名单见附1)于2003年2月19日至2月21日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JNPC)及其主要承包单位(参检人员名单见附2)进行了2002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本次 检查内容涉及:1.对2002年中期我局例行核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2.田湾核电站质量保证大纲(设计与建造阶段)实施有效性;3.2002年核级设 备到货及安装质量;4.土建施工质量。
  检查人员分成质保组、设备组和土建组,采取抽查文件记录、提问座谈、 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本次检查,JNPC和各承包单位给予了积极配合,使本次 检查得以顺利完成。通过检查,检查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和结论
  质保组抽查了JNPC质保处、工程建设处和设计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抽查了 贝克斯(BECS)监理公司;与JNPC公司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
  设备组检查了2002年度田湾核级设备制造、现场安装不符合项清单和有关较大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抽查了两项不符合项报告;检查了JNPC针对2002年发生的几项较大不符合项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了核 工业23公司上海核电器材公司;核查了2002年中期田湾核电站核级设备到货质量专项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60项重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审 批以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与相应设备实际情况相符性核查的进展情况。 土建检查组抽查了有关安全壳预应力施工的部分程序、预应力系统材料的 验收和试验记录以及质量计划等文件,抽查了部分人员的上岗操作证,对施工 现场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认为,2002年初以来,JNPC以及各主要承包单位在田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建设过程中,在遵循核安全法规、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保大纲 实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证了2002年 全年工程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
  二、发现问题
  1.对2002年中期检查问题纠正和改进措施的跟踪
  JNPC对NNSA2002年中期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是重视的,两次发文要求各相关部门和承包单位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专门责成质保处跟踪验证落实情况,但仍有部分处室未按时制订并提交有关的整改计划和措施;部分处室的纠正行动至今也未全部完成。 对此,要求JNPC认真落实我局2002年中期检查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NNSA组织的每次检查能够真正起到监督和防范作用。
  2.关于质保大纲的适应性修订
  JNPC现行质保大纲TNPP一QAP一C1生效后,公司主要领导已进行了重大变更,组织机构方面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公司主管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已有较大的变动,部分情况已不符合大纲中的描述,因此应尽快完成对现行质保大纲以及相关程序的修订。
  3.有关2002年度管理部门审查
  JNPC2002年度管理部门审查已经两度推迟,至今尚未进行。 从公司各个处室所完成的管理部门审查报告情况来看,目前质保体系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要求JNPC尽快完成2002年度的管理部门审查。
  4.有关质保部门的权限
  法规要求质保部门必须能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报告,以便拥有行使质保职能的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检查发现目前质保部门在行使大纲职能过程中,并未充分获得足够的权限。为了确保质保大纲实施的有效性,检查组要求JNPC领导应进一步重视质保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保部门充分的权限。
  5. 有关不符合项的管理
  JNPC有关《不符合项分类和管理程序》的可操作性较差,程序规定的不符合项分类原则以及相关的处理流程不够合理;某些应纳入不符合项管理的物项未能进行有效管理;不符合项处理和关闭的时间也偏长。 要求JNPC尽快完成《不符合项分类和管理程序》的修订并进行有效管理。
  6. 有关核电厂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JNPC制订了《向NNSA报告发生在TNPP建造和试验期间的事件》的程序, 但尚未严格执行,部分应该报告的事件是在北方核安全监督站的敦促下才提供的。要求JNPC进一步明确与NNSA的接口,按法规和程序严格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7. 关于BECS监理公司质量保证文件的修订
  BECS监理公司未按JNPC的文件审查意见对16份质保大纲程序进行相应的修订,JNPC也没有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要求BECS监理公司尽快完成文件修订,同时JNPC应加强对外部审查意见的落实。
  8. 关于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程序中规定文件更改时应对过期或作废文件收回或销毁,具体执行的时候并未收回或销毁,要求JNPC应严格执行文件控制程序,及时收回或销毁过期和作废的文件。
  9.关于设备的质量计划执行情况
  在压力容器到货文件包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质量计划实施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设备制造厂、俄罗斯原子能建设出口公司(ASE)及JNPC的见证签字不符合要求,签字日期比较混乱,某些见证点项目ASE的签字在制造厂实施之前即已完成。
  2)JNPC的签字在制造厂之前即已完成。
  3)关于质量计划的最终会签,在设备发货后实施,不满足设备验收和最终质量控制要求。
  这些问题给质量计划的真实性和质量见证的可信度带来疑问,要求JNPC加强安全文化和质量保证培训,严格执行质量计划,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10.关于设备到货检查、现场储存和养护
  1)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发现,该设备在运输、装卸期间由于操作不当在容器表面多处出现保护层脱落、划伤,露出金属光泽并部分生锈,违反了有关容器运输、储存的规定,JNPC应在今后的设备吊运、安装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2)在抽查安注箱维护记录时发现5号安箱运抵现场时充氮压力表指示为0位以下,不满足充氮压力;在保护管组件上也未发现充氮压力表,要求JNPC加强对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保护。
  11.关于预应力施工
  在钢铰线验收文件中,未发现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的20℃、80%CBL和40℃、70%CBL两种工况下的应力松弛试验结果。要求JNPC提供上述试验结果,以证明所用钢铰线满足要求。
  附:1.检查组成员名单
      2.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及承包单位参加检查前会议人员名单
  附1:
  检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王 俊 国家核安全局 副局长
  李自平 国家核安全局核电一处 处长
  田 刚 国家核安全局核电一处 项目官员
  侯 伟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副主任
  宋琛修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监督员
  陈峰华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监督员
  常向东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厂址室 室主任
  朱 宏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室 室主任
  孙造占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室 副主任
  郁祖盛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研究员
  张树军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主任
  赵元龙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研究员
  陈徐坤 苏州核安全中心 主任
  陈小锐 苏州核安全中心 高工
  附2: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及承包单位参加检查前会议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常 南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 强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马 一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赵成昆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第一副总工
  容铁华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顾问
  吴秀江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石述澧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王兆良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质保处 处长
  简 斌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质保处 副处长
  王红霞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质保处
  申彦峰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仪控室
  闫维宁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仪控室
  杨 晨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采购监造处
  吴 暇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采购监造处
  陈富彬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监造队
  周圭英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总工办
  马 炯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工程档案处
  姚 刚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设计处
  王相礼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设计处
  吴琼子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办公室
  张增孝 华兴公司
  马兆胜 华兴公司
  赵平军 贝克斯监理公司
  马 骁 贝克斯监理公司
  胡立平 电建三公司
  陈小春 电建三公司
  晋建伟 二二公司
  刘吉清 二二公司
  刘清明 二二公司
  李 浩 二三公司
  兰 克 二三公司
  SELIRHOV ASE/RO
  RHAZITONOR ASE/RO
  KAFTANOV ASE/RO
  SHEVCHUK ASE/RO
  GZISHANOV ASE/RO
  ZACINOV TSNIITMASH
  PRONIN TSNIITM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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