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控购字[1990]第16号
为便于控购政策的执行和对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简化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问题。
1.布匹及其制品(包括棉布、混纺布和纯化纤布)。社会集团一次购买10米(含10米)以下的布匹及其制品(折合布匹计算),免予审批。
超过限量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针织品。属于专控范围的是以下8个品种,即:各种运动服装、棉毛衫裤、绒衣、绒裤、毛巾被、浴巾、床单和床罩。其他品种不在专控范围之内。对运动衫裤,一次购买30套(每套25元)以下的免予审批。
3.书写印刷纸。属于专控范围的是以下5个品种,即:新闻纸、凸版纸、铜版纸、胶版纸和复印纸。其他品种不在专控范围之内。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生产用纸,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用纸计划,半年审批一次。
对非生产性用纸(铜版纸除外),一次购买1令(500张)以下、复印纸三包以下的免予审批。
4.复印机。对非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用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必需更新的可据实审批。
5.彩色电视机。对用于经营、科研、教学的,经审查属实,可批给。
二、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尺度问题。
各级控办在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时,要区别对待。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从严,对企业适当宽一点;对用财政拨款购买的要从严,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适当宽一点;对国营企业可适当从严些,对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可适当宽一点;对购买国产的商品比购买进口的商品可适当宽一点。
三、对社会集团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医疗用的专项控制商品,经控购管理机关审查属实后,资金来源正当的,可批准购买。
属于用于生产、经营和科研的,不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