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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员工配合办理安全维护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消署政字第0940402394号
 

一、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确保全署员工安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进入本署办公场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亦不可任意接受陌生人所托带之物品。

三、本署员工除值勤人员及因公务需要经核准者外,一律不得留宿。

四、本署各楼层之蒸饭箱及微波炉除用于蒸便当、微波食物外,一律不得烹煮食物,并应注意用电安全。

五、本署同仁应留意陌生人进出,尤其办公位置靠近走道及门口同仁须特别注意,如发现可疑应主动询问,必要时通知政风室及秘书室处理;上班期间,每日下午8时后关闭玻璃门(或铁卷门),人员进出以门禁管制指纹系统进出,下班前,应将个人所使用之计算机关闭,各单位最后离开者必须关闭所属区域之公用电器及照明,各楼层最后离去之同仁除执行前述工作外,并应关闭玻璃门(或铁卷门),以防止外人入侵,确保机关安全。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通知政风室处理:

(一)无故进入本署办公场所并逗留、梭巡、观望、形迹可疑者。

(二)身怀凶器、炸药或其它危险物品者。

(三)身分不明、言语支吾、行为诡异者。

(四)邮件包裹来历不明或形状、内容可疑者。

(五)来历不明之物品弃置办公场所者。

(六)内部设施或安放物品突然改变形状、位置者。

(七)不明人士来署贩(兜)售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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